11.5 通信钢塔桅结构


(Ⅰ)抗震措施鉴定

11.5.1 钢塔桅结构的外观和内在质量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钢塔桅结构不应有明显的倾斜,构件应无弯曲等。自立式塔架中心整体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1/1500,单管塔和桅杆不得大于1/750。
2 结构构件应无严重锈蚀。已锈蚀构件应通过取样检测实际截面尺寸,其承载力降低不应超过原设计的10%。
11.5.2 6度~9度时,钢塔桅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塔桅结构构件长细比,应符合表11.5.2的要求。

表11.5.2 通信钢塔桅结构构件长细比限值

2 节点连接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)连接板连接的节点,其板面贴合率不应低于75%;
2)法兰连接的节点,法兰接触面的贴合率不应低于75%,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1.5mm;
3)位于振动部位的螺栓均应有可靠的防松措施;
4)焊缝外观质量应无裂纹等缺陷;
5)柱脚基础二次浇灌层应结合密实,地脚锚栓间距不宜小于锚栓直径的4倍,锚栓直径和最小埋置深度应符合本标准第10.4.6条的要求。
3 桅杆拉线应对称、均匀,预紧力应符合设计要求,拉线与拉耳和线夹应连接牢固。
4 塔桅结构的地基基础,应符合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。

(Ⅱ)抗震承载力验算

11.5.3 6度~8度时,符合本节抗震措施要求的钢塔塔桅结构可抗震承载力验算。11.5.4 塔桅结构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时,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桅结构的抗震验算,可采用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或底部剪力法,其阻尼比可取0.03。
2 地震作用计算时,重力荷载代表值应取结构自重标准值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,结构自重和各竖向可变荷载组合值系数应按下列规定采用:
1)结构自重(结构和构配件自重、固定设备自重等)应取1.0;
2)平台活荷载可取0.5;
3)平台雪荷载可取0.5;
4)雪荷载与活荷载可不重复计入,应取其大者计算。
3 9度时的钢塔桅结构,应同时计入竖向和水平地震作用的不利组合。
4 A、B类塔桅结构应分别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对地震影响系数进行调整,但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可不作调整。
5 建在屋顶上的塔桅结构,其水平地震作用效应应乘以增大系数1.5~2.5,或按楼面反应谱或按整体结构模型进行抗震分析。

条文说明

11.5 通信钢塔桅结构

11.5.1 自立式钢塔架包括角钢塔、三管塔、屋面上的格构式自立塔架和单管塔;格构式或实腹式桅杆为拉线塔。在实际检测中,若构件锈蚀程度较轻,可近似采用锈蚀后钢材净截面面积与原截面之比判断构件承载力,按照实际需要采取加固措施。
11.5.2、11.5.3 在现行国家标准《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260对微波塔的规定中,6度~8度时自立式铁塔、微波塔、拉线杆塔可不进行抗震验算,但不包括建在建筑物屋顶上的塔桅结构。建在房顶上的塔桅结构,尚应计入建筑的放大效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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